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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改內容公布

更新時間:2024-07-01 10:21:3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549收藏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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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1日,天津會計發(fā)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其中詳細介紹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的哪些修改。

7月1日,天津會計發(fā)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其中詳細介紹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的哪些修改。

具體通知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服務。”

二、將第八條第三款單列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抄送國務院財政部門。”

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yè)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

“(一)資產的增減和使用;

“(二)負債的增減;

“(三)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

“(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

“(五)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六)需要辦理會計手續(xù)、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四、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安全保護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將第三章并入第二章,刪去第二十四條。

七、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后增加“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jiān)督檢查,并出具檢查結論。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協(xié)作,有關監(jiān)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jiān)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賬。”

九、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一)設置會計機構;

“(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將第二款中的“國有資產”修改為“國有資本”。

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為:“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十一、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但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guī)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十四、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因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記入信用記錄。”

十五、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其中的“公司、企業(yè)”修改為“各單位”,“所有者權益”修改為“凈資產(所有者權益)”。

(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其中的“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修改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在“提高業(yè)務素質”后增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四)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刪去其中的“第三十條”;“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七)將相關條文中的“帳”修改為“賬”。

本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會計法完成修改

會計法是規(guī)范會計工作的基礎性法律。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會計法的修改,保持現(xiàn)行基本制度不變,重點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財會監(jiān)督,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了解會計行業(yè)政策法規(guī),計劃備考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的人員注意,可以提前了解重要時間安排

初級會計2025年報名時間

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預計在1月份進行,通常初級會計報名周期近一個月時間,小編整理近7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供參考

2018-2024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公布時間
年份 公布網址 簡章公布時間 具體報名時間
2024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1月5日至1月26日
2023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22年11月22日 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
2022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21年12月1日 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
2021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20年10月28日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20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2019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18年10月16日 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2018年 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 2017年9月12日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根據以上歷年報名時間規(guī)律,小編推測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時間預計會在1月份進行,也有可能會提前至12月份,由于各地報名時間不同,為了讓考生及時獲得報名信息,小編建議考生可立即填寫本文頂部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屆時我們會及時通知考生2025年各省初級會計職稱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助您順利完成報名。點擊查看>>2025年初級會計職稱報名時間及報名入口官網匯總。

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時間

202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預計在5月中旬舉行,小編為廣大考生整理2018-2024年考試時間安排,廣大考生參考

2018-2024初級會計考試時間
年份 具體考試時間
2024年 5月18日至5月22日,共10個批次
2023年 5月13日至17日進行,共10個批次
2022年 原定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疫情推遲8月1日-7日
2021年 5月15日至19日,5月22日至23日
2020年 原定于5月9日至17日調整至8月29日至9月4日、9月9日至10日
2019年 5月11日至15日,5月18日至19日
2018年 5月12日至20日

根據以上歷年初級會計考試時間規(guī)律,除了2020年、2022年受疫情影響初級會計考試時間延期至8月份進行之外,其他年份均在5月份第二個星期六開始進行。預計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時間預計5月10日開始。點擊查看>>2025年初級會計考試時間匯總。

初級會計考試科目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經濟法基礎》。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初級資格證書。

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入口官網

財政部會計財務評價中心(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http://kzp.mof.gov.cn/),未曾在該網站注冊的考生需進行“新用戶注冊”后登錄;已注冊過的考生直接登錄即可。報名前認真閱讀>>初級會計網上報名系統(tǒng)操作指南

初級會計職稱報考條件

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條件尚未公布,考生可參考2024年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

2.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技能。

(二)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yè)(含高中、中專、職高和技校)及以上學歷。還不清楚的可點擊免費查詢>>2025年初級會計報考資格查詢

報名地點

符合報名條件的在職在崗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在校學生,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報名。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則在內地報名。有工作單位的,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為在校學生的,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

所有報名參加考試人員,均在其報名所在地參加考試。

審核報考人員報名條件時,報考人員應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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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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