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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財產轉讓、租賃所得

更新時間:2013-08-21 08:5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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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解析:財產轉讓、租賃所得

  財產轉讓、租賃所得

  1.概念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計征方法

  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按次征收。

  3.稅率:基本稅率為20%

  【解釋】從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4.應納稅額的計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或10%)

  【解釋1】準予扣除項目包括:出租房屋時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解釋2】當月的修繕費用超過800元的,當月最多扣除修繕費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財產轉讓所得

  1.范圍界定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3.計稅依據

  以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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