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備考資料: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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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規(guī)定:
(一)工傷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等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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