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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區(qū)別?

更新時間:2013-10-12 11:24: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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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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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qū)別?

  解答:

  該問題涉及2013年注會《經(jīng)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考點

  該問題的關鍵在于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但是事實行為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如創(chuàng)作行為、侵權行為。

  舉例理解:

  創(chuàng)作行為:甲完成長篇巨著,不管甲是否表示自己享有著作權,甲對該創(chuàng)作仍舊享有著作權,與甲的意思表示無關。

  侵權行為: (1)侵權人可能是主動打了別人,打人是侵權行為;但是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并不是侵權人積極追求的,所以不是侵權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說侵權是一種“事實行為”。

  (2)甲聚精會神地在高速路上開車,還是碰上了前面的車,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該侵權行為并非甲的意思表示,但是甲仍舊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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