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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匯票的種類

更新時間:2013-10-14 13:21:2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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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匯票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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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對于教材涉及的匯票的種類,能否舉例說明一下?

  解答:

  1.見票即付,說白了,就是當持票人把票據(jù)出示給付款人的時候,付款人就得支付票款,不必再等了。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都不是見到票據(jù)就得付款而是見票后再等一段時間才付款,所以這三種匯票統(tǒng)稱“遠期匯票”。

  2.定日付款,簡單講就是在出票的時候,出票人指定一個確定的日期,比如2013年8月8日為到期日,在2013年8月8日之前,持票人需要提示承兌,提示承兌就是指向付款人出示票據(jù),讓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付款人承諾付款之后,在到期日2013年8月8日起的10日內,持票人就可以請求承兌人支付票款了。因為出票人確定了到期的具體日期,所以叫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根據(jù)出票人的出票日期來確定最后的到期日,比如出票人在票據(jù)上記載到期日3個月,也就是根據(jù)出票的具體日期比如2013年1月1日,往后推3個月,2013年4月1日是到期日。持票人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去提示承兌,請求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在到期日2013年4月1日后10日內再拿票請求承兌人付款就可以了。

  4.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到期日是根據(jù)承兌人的記載來確定的,2013年1月1日出票,見票后1個月付款。持票人應于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如果付款人承兌時間為2013年1月20日,那么持票人在2013年2月20日到期后10日內請求承兌人付款就可以了。

  【總結】之所以存在承兌是因為付款人并不因為出票行為而承擔票據(jù)責任,只有付款人在票據(jù)上簽章、同意承擔支付票據(jù)金額的票據(jù)責任后,稱為“承兌人”,才基于這一票據(jù)行為而成為票據(jù)義務人,承擔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

  理解了上面的內容,您就應該明白提示承兌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了,它們是一個前后相繼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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