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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內蒙古公務員考試加分政策指南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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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分資格的確認

  對于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員、大學生“村官”以及正式列入旗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日常管理且儲備已滿2年的“儲備人才”報考者,凡截止到2009年8月22日,服務期滿后未超出3年(2006年8月22日后服務期滿),且未被正式錄用到機關或聘用到事業(yè)單位(列入行政或事業(yè)編制)工作的,按照加分標準統(tǒng)一給予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條件的“儲備人才”報考者(人事行政部門存有其“儲備人才”協(xié)議書、原始花名冊和“儲備”兩年期間的年度考核表),須在8月29日前自行下載打印《報名登記表》,送當?shù)仄炜h(區(qū)、市)人事勞動局,以便逐級進行核實。核實結果經(jīng)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具有加分資格。

  服務期滿符合加分條件的“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員和大學生“村官”報考者,在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具有加分資格。

  二、筆試加分

  1.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考生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2.5分。

  2.符合加分條件的“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員、大學生“村官”和“儲備人才”報考者,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1.66分。

  報考者同時具備以上加分條件的,累計加分。其中,所有科目加分之和若超過10分,則按照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3.33分的方式進行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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