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期貨業(yè)協會發(fā)布期貨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20年修訂)
期貨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2020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期貨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期貨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凡根據《公司法》、《管理辦法》規(guī)定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期貨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公司原則上應當披露本準則列舉的各項內容。但是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或者公司尚有本準則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刪除或增加編制內容。
第四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重復和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上述事務所蓋章,并由該所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字蓋章。
第六條
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正文中全文轉載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隨意修改或刪節(jié)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已簽發(fā)意見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附注)。公司有責任將年度報告材料在正式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之前遞交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凡出具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做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出具此類審計報告的理由及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特別是凈資本的影響。
第八條
擔任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和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報告應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客觀評價,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對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應有明確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該對公司的違法違規(guī)事項予以適當關注,并充分考慮違法違規(guī)事項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對會計報表不直接構成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guī)事項,如果公司未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披露的內容存在異議時,注冊會計師應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提議召開由監(jiān)管部門、公司和注冊會計師參加的三方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第十條
年度報告全文按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編制,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全文以電子文檔格式報送至證監(jiān)會會計部和期貨部,并將上述報告的正式書面文本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會計部。
如有致中國證監(jiān)會的函件,則應按照前款要求的時間和方式分別將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本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會計部和期貨部。
公司還應將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和內控報告的書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報送至公司注冊地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年報的編制需要各相關部門參與。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年報中單獨陳述理由和發(fā)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jiān)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后檢查。如發(fā)現公司未按本準則要求及時報送資料,或者所報資料中存在遺漏、虛假和欺詐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或未能獨立、客觀、公正發(fā)表審計意見的,中國證監(jiān)會將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期貨公司除遵從本準則外,還應遵從相關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章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jié)重要提示及目錄
第十四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如果在報告期內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應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經XX公司XX董事會X年X月XX會議批準,公司聘任XX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解聘原審計機構XX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的具體說明請見本報告<其他重要事項>部分。”
如果執(zhí)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XX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有強調事項(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注意閱讀。”
第十五條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目錄標明各章、節(jié)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jié)公司概況
第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注冊資本、經營范圍;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負責年度報告編制和報送工作的專門經辦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六)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
第十七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yè)結構、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九條
公司應采用圖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機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子公司、分公司等,應披露子公司、分公司和營業(yè)部的數量、分布、地址、設立時間、注冊資本、負責人、聯系電話等。
第三節(jié)會計數據和業(yè)務數據摘要
第二十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年末數、年(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與注冊資本的比率、固定資本比率、經調整凈資本。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手續(xù)費收入、代理交易金額、營業(yè)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yè)支出率。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露應遵循如下要求:
(一)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與實收資本(股本)的比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yè)支出率等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如下: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凈資產與實收資本(股本)的比率=凈資產/實收資本(股本)×100%
凈資產收益率=報告期凈利潤/報告期加權平均凈資產×100%
總資產收益率=利潤總額/(年初資產總額+年末資產總額)/2×100%
營業(yè)支出率=營業(yè)支出/營業(yè)收入×100%
(二)公司在計算上述各項指標時,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對資產、負債項目的影響。
(三)公司因會計政策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披露其累計影響金額,在披露“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年(期)初數和上年數時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
(四)數據和指標的排列應從左到右,左邊起是報告期的數據。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披露報告期發(fā)生的關聯交易。
第四節(jié)實收資本(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詳細披露其實收資本(股本)在本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重組合并等,應披露相應的批準文號、作價依據、投資者投入或重組置換資產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股東的名稱、出資金額及百分比、年度內持有股份變動的情況、所持股份的質押或凍結情況。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
(三)對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東,應詳細介紹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營業(yè)務、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成立日期等情況。
第五節(jié)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現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簡要工作經歷、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擔任的職務。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獨立董事也應披露上述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離任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和離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簡要工作經歷和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文號。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各類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姓名和簡要工作經歷。
第六節(jié)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對本報告期內經濟環(huán)境和市場狀況對經紀業(yè)務及其經營業(yè)績的重要影響進行分析,為應對這些影響,公司對經紀業(yè)務做出的重大戰(zhàn)略性調整。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其經紀業(yè)務的行業(yè)內競爭狀況、公司所處的市場地位和競爭優(yōu)勢等的分析,包括經紀業(yè)務的市場份額、業(yè)務地位和競爭優(yōu)勢等。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分部報告信息,如報告期內公司營業(yè)收入、營業(yè)利潤的構成、相對于上一報告期的變化情況及其變動原因等情況。公司可以根據本企業(yè)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yè)的業(yè)務和地區(qū)的分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經紀業(yè)務的經營情況: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開展的新業(yè)務,營業(yè)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以及這些活動所采用的基本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對本期業(yè)績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報告應分析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資產主要項目、股東權益、營業(yè)支出主要項目、營業(yè)利潤、凈利潤、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等比上年同期或年初數相比發(fā)生的重大變化及其原因。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在本報告期內是否存在表外負債、賬外資產和賬外經營等情況,是否有違反《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分析本年度現金流轉情況,包括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主要影響因素。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詳細分析影響其業(yè)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風險因素,以及這些風險因素在本報告期內的具體表現情況。公司應簡要分析本期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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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并概要介紹報告期內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公司對此所作的說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應概要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擬改進的方面和相關措施等。
第四十條
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就相關事項做出詳細說明,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對此說明有不同意見的,還應披露其不同意見。
第七節(jié)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報告期內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會議情況簡介。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按如下要求披露訴訟和仲裁事項:
(一)報告期內發(fā)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如報告期內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明確陳述“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對以前年度和本報告期內發(fā)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超過100萬元),應披露其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影響;
(三)已生效的判決或裁決,應披露其執(zhí)行或中止執(zhí)行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收購、兼并或分立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或報告期繼續(xù)發(fā)生委托他人進行投資、現金資產管理等事項。公司應披露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包括: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委托期限、收益確定方式、雙方約定的投資方式以及當年實際收益(損失)和實際收回情況等。公司還應披露該項委托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未來是否還有委托計劃。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如抵押、質押等)的總額及有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或公開譴責的情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被證監(jiān)會、期貨業(yè)協會、期貨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被財稅、外匯和審計等部門做出重大處罰的記錄等。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聘任、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情況,并披露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及報酬的決策程序。報酬應分審計費用和咨詢費用等項分別披露。
若有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說明解聘的原因。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項: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年度分配預案或決議;
(三)重大投融資行為;
(四)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超過100萬元)等。
第八節(jié)財務報告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財務報表及其附注。
第五十條
財務報表的編制應遵守《企業(yè)會計準則》、《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報告期末及其前一個年度末的比較式資產負債表、該兩年度的比較式利潤表、該年度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五十二條
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之間、財務報表各項目之間、財務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之間,應當相互勾稽。
第五十三條
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并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相一致;財務報表的金額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表附注是財務報告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有助于報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財務報表的重要信息,對本期發(fā)生變化較大的項目應做出說明。財務報表附注應當按照附件《期貨公司財務報表附注編制的一般規(guī)定》的規(guī)定編制。
第三章年度報告摘要
第一節(jié)重要提示
第五十五條
除按照第十五條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還應聲明:
“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正文,報告使用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正文。”
第二節(jié)公司概況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注冊資本,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四)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董事、監(jiān)事、高管人員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務、開始任職時間;在報告期內離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管人員姓名及離任原因。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采用圖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結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及下屬各營業(yè)部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等。
第三節(jié)主要會計數據和業(yè)務數據摘要
第六十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自有銀行存款、期貨保證金存款、應收貨幣保證金、應收質押保證金、其他應收款項、壞帳準備、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總額、應付貨幣保證金、應付質押保證金、其他應付款項、流動負債合計、負債總額、實收資本(股本)、風險準備金、未分配利潤、手續(xù)費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業(yè)務收入、提取期貨風險準備金、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業(yè)務及管理費、營業(yè)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主要財務指標和業(yè)務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一)財務狀況指標: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與注冊資本的比率、固定資本比率、經調整凈資本。
(二)經營成果指標:代理交易金額、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yè)支出率。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其他相關信息:許可證號、注冊資本、凈資產、質押品質押時市值、質押保證金額、質押品期末市值。
第六十三條
公司在計算上述各項指標時,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對資產、負債項目的影響。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要求,披露報告期發(fā)生的關聯交易。
第四節(jié)實收資本(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其實收資本(股本)在本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重組合并分立等。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
(三)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
第五節(jié)董事會報告
第六十七條
公司應對其資產質量、流動性情況、負債狀況以及重要的融資活動進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報告期內各主要業(yè)務活動發(fā)生的重大變化及對本期業(yè)績的影響,如開展的新業(yè)務,營業(yè)部的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法人治理制度、結算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有效性做出簡要評價,并概要介紹報告期內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
第七十條
公司應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暫行辦法》(證監(jiān)期貨字〔2004〕45號)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說明是否按規(guī)定完成對客戶保證金的封閉運行、是否存在挪用客戶資金或為客戶融資的問題,并對客戶保證金的安全性與否進行概要說明。
第七十一條
因會計政策變動、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置等因素導致披露的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受到重大影響的,應概要說明。
第七十二條
公司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強調事項、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披露審計意見內容概要和董事會對相關事項所作的概要說明。
第六節(jié)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
應概要說明如下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
(二)按照涉訴債權和涉訴債務分別披露報告期內及以前年度發(fā)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
(三)重要的表外項目如抵押、質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
(五)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
(六)重大的期后事項等。
第四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準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期貨公司年度報告參考內容與格式》(證監(jiān)會計字〔2000〕3號)、《證監(jiān)會關于對<期貨公司年度報告參考內容與格式>做出部分調整的通知》(證監(jiān)期貨字〔200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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