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構造我國金融期貨法律體系一
編者按: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正在緊鑼密鼓地籌建之中,預計年內可在上海建成開業(yè),股指期貨可能成為其首發(fā)產品,這引起了國內外理論和實務界的極大關注。本文結合金融期貨市場興起與發(fā)展的國際經驗,對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獨占權、業(yè)務規(guī)則、合約設計與上市、自我監(jiān)管、履約保證、糾紛處理等主要法律問題進行集中研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期貨交易肇始于1972年的美國,它是在商品期貨交易興起與盛行達100余年之后才開始產生的。當時,一整套調整和規(guī)制商品期貨交易市場的法律體系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已經存在,并趨于完善。金融期貨交易產生和興起后,隨即被納入到期貨市場的法律規(guī)制體系之中,并根據其特點對有關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作出若干修訂和補充,形成了各國對商品期貨市場和金融期貨市場進行統(tǒng)一監(jiān)管和規(guī)范的法律體系。因此,金融期貨交易與商品期貨交易在法律規(guī)制上是一脈相承的。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和樞紐,我國正在籌建金融期貨交易所,本文對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主要法律問題試作探析。
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性質
深層意義上的金融期貨市場是指圍繞金融期貨合約交易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經濟關系的總和,它由金融期貨交易市場參與者在金融期貨合約交易中形成的相互關系構成。在一般情況下,將金融期貨市場等同于金融期貨交易所,雖不全面,卻也有一定道理。事實上,凡是經申請被指定為某一金融期貨合約市場的交易所,均可稱為金融期貨交易所。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各國家或地區(qū)除專門成立的金融期貨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外,有的證券交易所和商品期貨交易所亦開展某些金融期貨交易,它們均屬于一般所稱的金融期貨交易所。
關于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性質,一般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之,屬于其重要法律問題。這在實質上又表現為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及是否營利的問題。
(一)法人地位。金融期貨交易所作為專門進行標準化金融合約買賣的場所,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一種具有高度系統(tǒng)性和嚴密性、高度組織化和規(guī)范化的,在“三公”原則指導下為市場交易提供服務的經濟組織,各國法律普遍賦予金融期貨交易所這一經濟組織以獨立法人地位,我國亦不例外。關于這一點,無論是原來在1999年8月1日頒布的,還是后來在2002年5月修訂頒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都予以確認;即使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沒有直接規(guī)定期貨交易所的法人資格,但在其第9條2款中規(guī)定“總經理為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也可間接的反映出期貨交易所具有法人地位,因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資格具有必然聯系。因此,期貨交易所的法人性并無可爭議,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法人地位也是無須討論的問題。所以,在未來《期貨交易法》或金融期貨交易專門法規(guī)中,應對交易所的這一法律地位予以明確規(guī)定。
(二)組織形式。交易所在組織形式上有非營利性會員制和營利性公司制兩種,而近年來公司制交易所成為國際上的發(fā)展趨勢。我國正在籌建的金融期貨交易所,應當順應國際金融市場發(fā)展趨勢,學習與借鑒新加坡交易所(SGX)的先進經驗,建立一個高起點的有競爭力的公司制交易所。
會員制交易所是由全體會員共同出資組建,繳納一定會員費作為注冊資本的非營利性會員制法人機構。會員制作為一種傳統(tǒng)的期貨交易所組織形式,已經有150多年歷史;截至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期貨交易所仍然采取會員制。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特點是,會員繳納會員資格費是取得會員資格的基本條件之一;交易所的建立和營運資本由會員以交納會員費的形式籌得;交易所收入有結余時,會員不享有取得回報的權利;而當交易所出現虧空時,會員必須以增加會費的形式承擔;交易所會員投票權分配,實行一人一票制,與會員出資多少無關,因而會員相互之間享有同等的權力和義務。
公司制交易所是由投資人以入股形式組建并設置場所和設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經營交易市場的營利性企業(yè)法人。交易所不參與合約買賣交易,但按規(guī)定對參與交易者收取交易費用,投資者從中分享收益。交易所會員是持有交易所股份者,即交易所的股東,而交易會員只是交易商;交易所按會員出資多少分配投票權,實行一股一票制。公司制交易所的主要特點是,在交易中完全中立,其人員也不參與交易;重視營利性,所以注重擴大市場規(guī)模,提高經營效率,但忽視公益性,影響市場穩(wěn)定;成本觀念更強,有利于提高市場效率,加大市場投資建設;收取交易費用較多,交易商負擔較重。
近幾年來,世界上許多大型的證券交易所都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公司化成了全球交易所發(fā)展的一個新方向。股票交易所的公司化浪潮,波及到了期貨交易所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1990年代后期以來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與上市頻繁發(fā)生。例如,芝加哥商業(yè)交易所(CME)是美國第一家進行公司制改造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2000年11月13日從一個非營利的會員制組織成為一個營利性的股份公司,開始將其會員及其權利進行分類管理,取得了長足發(fā)展。我們認為,我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應該順應國際趨勢,借鑒SGX及CME公司制快速發(fā)展的成功經驗,采取營利性公司制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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