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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習知識點稅收司法

更新時間:2019-12-16 17:01:00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22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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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20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習知識點稅收司法”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知識點,請考生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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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1.征稅行為包括:征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征收、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稅收行為;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

4個階段案件:移送、立案偵査、案件審查(提起公訴)、司法裁判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yōu)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chǎn)設定抵押、質(zhì)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chǎn)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yōu)先于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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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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