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稅新規(guī)實施細則執(zhí)行難度大
隨著時近年末,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也開始進入了實施倒計時,不過從有關機構正在進行的準備工作來看,這項政策未來執(zhí)行的難度不小,所涉及的各個方面對執(zhí)行效果根據財政部等三部委今年11月16日發(fā)布的《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5%)。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財政部等三部委出臺該政策的時點來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稅收政策的引導使得股市投資者能夠增強價值投資、長期投資意識,降低市場換手率,從而有利于股市的健康發(fā)展。不過從目前該政策實施的準備情況來看,政策初衷恐很難實現,而副作用卻是在所難免了。
根據筆者手頭掌握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落實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等文件來看,在有關稅收的實際扣繳方面,在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中證登受上市公司委托,為其計算投資者股權登記日應繳稅款。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截至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統(tǒng)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中證登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按照先進先出原則),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證登,中證登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而在上述流程之中,如果投資者持股期限小于1年,則存在需補繳股息紅利稅的問題,一旦存在投資者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問題,則需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及時通知投資者補足資金,否則將面臨被稅務機關依法處置的風險。
從目前的股息紅利稅實施方法來看,由于是一次性按10%的稅率扣繳,投資者根本不存在需要二次補繳稅收的問題,因而大多數投資者對股息紅利稅的認識較為不足。相較于目前的實施辦法,或有的稅收欠繳問題成為了投資者個人征信的一大隱患。
同時,目前上市公司發(fā)放紅利只需一次繳稅,而在新規(guī)執(zhí)行之后,上市公司則需在發(fā)放紅利之后的一年內每月都需根據投資者出售股權后的情況進行申報,證券公司和托管銀行更是需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擔負及時通知的責任,上市公司、券商、托管銀行這三方在股息紅利稅的征收過程中收益沒有任何增加,工作卻增加了不少,甚至可能構成社會資源的無效消耗。
在紅利稅新規(guī)使得執(zhí)行成本可能大量增加的背景下,其實際執(zhí)行效果卻仍存在較大疑問。首先,在目前上市公司股息率普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背景下,股價的小幅下行就能跌去全部紅利收益,更不用說股價本身就有除權效應,新規(guī)對投資者長期持股信心的增強效果或非常有限。其次,紅利稅本身就是在上市公司所得已征收所得稅基礎上的二次征稅,再結合目前A股市場整體換手率居高不下的背景,最終征稅的結果很可能是整體稅收的增加而非減少,這恐怕也不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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