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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行政訴訟時間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3-02-17 10:23: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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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點指導:行政訴訟時間規(guī)定

  行政訴訟時間規(guī)定

  一、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在接到應訴通知10日內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二、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

  三、經復議的,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或逾期不作出的復議期滿之日15日內提出,直接起訴的,知道作出具體行為之3個月內提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知道訴權之日起計算,應在作出2年內;不知道具體內容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內容之日,不動產從作出之日20年,其他5年

  四、7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的,10日內上訴;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申訴或上訴;受理的,立案5日送達副本,被告10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5日送原告,開庭3日將時間、地點等告當事人

  五、被告兩次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可缺席

  六、訴訟中止?jié)M90天仍無人繼續(xù)訴訟的,終結

  七、3日內作出回避申請裁定

  八、立案之3個月內一審,自收到上訴狀2個月終審

  九、不服判決的15日,裁定10日上訴,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的,5日內將上訴狀發(fā)原法院,原法院5日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0提出答辯

  十、當事人對發(fā)生效力的判決書、裁定可向原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申訴(2年內)

  十一、訴訟案件執(zhí)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生效的判決書等生效之日1年;行政機關、法人或組織為180日

  十二、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90日申請;行政機關180日

  十三、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zhí)行的,30日內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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