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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2011年土地估價師考試報名5月1日開通

更新時間:2011-04-28 18:06: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各市國土資源局、楊凌示范區(qū)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組織2011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1]20號)安排, 2011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舉行。為認真做好我省的報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lesson$

  一、 組織工作

  為了做好我省的考試組織工作,省廳擬由土地利用管理處牽頭組織實施,相關負責同志組成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考試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考區(qū)辦公室設在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在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考區(qū)考試信息公告;組織報名、現場審核、完成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報名系統(tǒng)相關工作,對報考人員提交的報名表、證件、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發(fā)放準考證;考點考場安排和考試期間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實;協(xié)助完成本考區(qū)監(jiān)考任務等與考試工作有關的事項。

  二、 報名條件

  (一)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3、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1、2、3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三)我省考區(qū)被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為開放考區(qū)之一,接受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參加報考,報名條件參見《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1】8號)的要求。

  三、報名事宜

  (一)報考人員統(tǒng)一采用考試報名系統(tǒng)進行報名,登錄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http://credit.mlr.gov.cn)、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網站(http://www.creva.org.cn)或陜西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網站(http://www.creva.org.cn/exam/),均可進入考試報名系統(tǒng),參照用戶使用手冊進行操作。我省報名系統(tǒng)將于5月1日開通。

  (二)2011年7月15日前,報考人員應攜帶網上下載的報名表和以下證件、資料到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辦理現場審核:

  1、合法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1)公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持軍官證;

  (3)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

  (4)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xiāng)證)或者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護照。

  2、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或者中國臺灣、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留學服務的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3、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同時提供相應原件供當場驗證,驗證后退還。報考人員應如實填寫報名表,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fā)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個人報考資格,記錄在案,并保留追究有關單位責任的權利。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四、考試科目、范圍及參考資料

  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荚嚳颇堪ǎ和恋毓芾砘A與法規(guī)、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土地估價實務基礎、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土地估價相關知識五科,全部實行閉卷考試。各科考試范圍見《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11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仍使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10年)》,考試委員會不指定考試參考教材。試題文字使用中文簡體字,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答題一律使用中文,簡、繁體不限。

  考試參考資料為國家現行土地行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行業(yè)準則、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程等。考試大綱與部分資料可于報名時在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購買。

  五、考試時間

  全國統(tǒng)一按照以下時間進行考試: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 8:30―9:30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價實務基礎 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價案例與報告 9:00―11:30

  土地估價相關知識 14:30―17:00

  六、考試收費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土地估價師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5]147號)和省物價局有關要求,報考人員按每人每科60元收取考試費。

  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繳費參照此標準。

  七、發(fā)證與執(zhí)業(yè)

  考生可在全部考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國土資源部的《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或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網站查詢考試成績。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經各考區(qū)統(tǒng)一發(fā)放。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省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100號試驗樓520房間

  聯系電話:029―87851060

  聯系人:謝梅 楊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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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網校2011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1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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