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銀行從業(yè)資格《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銀行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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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銀行業(y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施
(1)金融機構應當完善規(guī)章制度,落實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中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yè)文化建設和經營發(fā)展戰(zhàn)略,應當制定本機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戰(zhàn)略和具體工作措施。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專職部門或者指定牽頭部門,明確部門及人員職責,確保其能夠獨立開展工作。
(3)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內控制度。
(4)金融機構應當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員工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和能力。金融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題教育和培訓,培訓對象應當全面覆蓋中高級管理人員及基層業(yè)務人員。
(5)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事前協調、事中管控和事后監(jiān)督機制,確保在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fā)、營銷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個業(yè)務環(huán)節(jié)有效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
(6)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性評估其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合理劃分金融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以及金融消費者風險承受等級,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不得向低風險承受等級的金融消費者推薦高風險金融產品。
(7)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服務時的財產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費者資金及其他金融資產。
(8)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披露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經營信息、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金融機構推出金融科技創(chuàng)新產品前,應當開展外部安全評估,并及時向金融消費者準確披露金融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9)金融機構應當依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向金融消費者披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重要內容。金融機構應當提示金融消費者不得利用金融產品和服務從事違法活動。
(10)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對涉及利率、費用、收益及風險等與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信息,應當根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雜程度及風險等級,對其中關鍵的專業(yè)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確認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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