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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九十條)

更新時間:2022-03-25 19:46:15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96收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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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環(huán)球網校安評師頻道為大家?guī)怼鞍苍u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九十條)”。更多安全評價師干貨分享,請持續(xù)關注環(huán)球網校。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huán)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fā)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zhàn)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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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

一、相關主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構成本條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客觀表現為由于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例如編制財務預算時扣減或者取消安全生產專項費用,采購安全生產設備資金撥付不及時等,從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結合多方面的因素綜合進行判斷,例如注冊安全工程師出具的安全生產評估結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整改通知、特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驗收審查結果等。如果有關部門和專業(yè)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負面評價的,應當認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法律責任

對于有本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主要考慮資金投入不到位,并不必然導致產生現實即時的安全生產隱患,因此給予生產經營單位自覺主動改正的機會,避免對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則從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fā),有關部門有權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直到相關資金投入到位,方可重新恢復生產經營。責令停產停業(yè),是指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是對前款規(guī)定的一種加重處罰情形。具體又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雖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但相關情形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本款主要規(guī)定的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則在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追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犯罪。根據刑法第135條的規(guī)定,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1)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導致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的判斷標準,可參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其中一般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對于“其他嚴重后果”,則應結合經濟損失金額、事故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考量。對造成犯罪結果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了,以上就是小編為各位考生帶來的“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九十條)”,如有最新安全評價師考試通知小編會在第一時間發(fā)布,大家可以持續(xù)關注我們!同時環(huán)球網校也為大家提供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和安評師精華資料,點擊下方免費下載按鈕和右側資料免費下載即可獲取。更多安全評價師考試信息敬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安全評價師備考資料”

分享到: 編輯: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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