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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最新講義:貸款申請受理(1)

更新時間:2012-07-16 10:35: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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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公司信貸》最新講義:貸款申請受理(1)

  第一節(jié) 借款人

  一、 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和基本條件

  1、 資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

  2、 基本條件

  三方面:經(jīng)濟能力、合法使用資金、按期償還

  3、 要求

  (1) 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歷史信用

  (2) 年檢――近期狀況

  (3) 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資金動態(tài)

  (4) 外股本權益性投資

  (5) 資產(chǎn)負債率

  (6) 中長期貸款――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確定依據(jù)3個)

  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的權利

  《貸款通則》第十八條規(guī)定借款人的權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jīng)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獲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拒絕。

  (4)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jiān)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5)在征得銀行同意后,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2.借款人的義務

  《貸款通則》第十九條對借款人的義務規(guī)定如下:

  配合銀行、如實履約、及時告知

  (1)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法律規(guī)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在此基礎上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做出評價;銀行的調查、審查、檢查,貫穿于貸款審批、發(fā)放、執(zhí)行的各環(huán)節(jié)中,銀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確保貸款的安全。

  (2)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chǎn)經(jīng)營、財務核定的監(jiān)督。

  (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4)應當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銀行的同意。

  (6)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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