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精粹: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lesson$
1、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guī)制法的責任。
2、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調空和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和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責任;上述責任也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yè)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1、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2、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一)賠償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1)是國家賠償;(2)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1、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司法賠償,而最主要是立法賠償。與國家的賠償性責任相關聯,國家還可能承擔一種“實際履行”的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的。
2、在各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三類:(1)等額賠償;(2)少額賠償;(3)超額賠償。
提示:(1)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2)現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3)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二)懲罰性責任
1、隨著法律的發(fā)展,對違法者的懲罰,不只是罰款、罰金,也不只是金錢罰或自由罰,而是可以包括資格罰、能力罰、聲望罰等。
2、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3、在懲罰性責任中,罰款是一種很常用的形式。在現實的立法中,罰款同樣是經濟法的重要責任形式。
【例題1】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
A、雙重性 B、非單一性 C、單一性 D、經濟性
答案:ABD
【例題2】依據責任的性質,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 )。
A、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
B、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C、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D、國家責任、企業(yè)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
答案:AB
【例題3】在各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賠償責任中,經濟法強調賠償責任是( )。
A、等額賠償 B、少額賠償 C、超額賠償 D、均額賠償
答案:C
【例題4】經濟法責任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都是經濟性責任。
答案:×
解析:經濟法責任確實具有突出的經濟性,經濟性責任確實是經濟法責任的主要形式,但經濟法責任中也包含非經濟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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