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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更新時間:2013-01-25 09:20:1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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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為了方便各位同學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中級經濟法章節(jié)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中級會計職稱。

  會計職稱考試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fā)行

  二、股份轉讓的限制規(guī)定

  1.發(fā)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規(guī)定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規(guī)定

  (1)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的回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屬于第(1)項情形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3)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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