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權益變動報告書編制和公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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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變動報告書編制和公告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述的規(guī)定理解起來比較復雜,可以通過下面的例子進行理解。
【舉例】某投資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5月1日時達到了5%,根據規(guī)定,應該在當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的義務,因此應該在2010年5月1日~5月3日履行以上的義務,同時,在該期限內,不得再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假設該投資公司按照規(guī)定履行了義務,在2010年6月1日時又通過證券交易所收購了甲公司5%的股票,持股比例當天達到了10%,根據規(guī)定,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按照該規(guī)定,投資公司應該在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日的期限內,再履行報告、通知和公告的義務,同時在該期限和報告、公告后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甲公司的股票。假設該公司6月2日履行了規(guī)定的義務,那么不得買賣股票的期間為6月1日~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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