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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行政復議

更新時間:2013-03-07 09:04: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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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1項)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申請

  1.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鏈接】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具體參加行政復議活動全過程,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決定

  1.書面方式

  2.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復議決定的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復議決定的種類: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重新作出決定(5種情況)

  5.復議決定書的生效: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6.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會計職稱考試有獎調查問卷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初/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證書辦理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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