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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五章: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jù)

更新時間:2013-06-03 09:32: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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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五章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轉讓項目的性質 

具體扣除項目 

新建項目 

房地產企業(yè)轉讓:
扣除5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FONT face=宋體>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②前期工程費;③建筑安裝工程費;④基礎設施費;⑤公共配套設施費;⑥開發(fā)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FONT face=宋體>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加計扣除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20% 

非房地產企業(yè)轉讓:
扣除4項 

  上述(1-4)項 

  【關注1:開發(fā)費用】

  【關注2: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1.房企: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2.非房企: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存量項目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
扣除3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繳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轉讓土地使用權:
扣除2項 

上述(2)、(3)項 

  幾種特殊事項的稅務規(guī)定

  1.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4.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

  即: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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