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代位權概述
更新時間:2013-07-10 0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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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經濟法》:代位權概述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概述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的含義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債權。
2.只有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債權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4.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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