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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更新時間:2017-03-09 14:59:27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70收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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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解答: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所以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比如: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fā)現(xiàn)行為等。

  法律行為指的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即,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比如,甲乙簽訂買賣合同。

  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主要區(qū)別在于: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法律后果,法律行為依據(j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而發(fā)生效力;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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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項選擇題

  1、根據(jù)民法理論,下列行為中,屬于法律行為的是( )。

  A.侵權(quán)行為

  B.先占行為

  C.代理行為

  D.無因管理行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法律行為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或消滅的行為。代理行為是法律行為。其他三項都是事實行為,即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而不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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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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