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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合伙企業(yè)財產

更新時間:2017-05-24 15:32:35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57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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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合伙企業(yè)財產”以下內容分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合伙企業(yè)財產

  1、財產份額的轉讓(環(huán)球網校提供合伙企業(yè)財產)

  (1)對內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對外

  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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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伙企業(yè)法》,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之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  )同意。

  A.所有其他合伙人

  B.1/3以上合伙人

  C.2/3以上合伙人

  D.半數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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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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