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會計從業(yè)《財經法規(guī)》第一章第六節(jié)法律責任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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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概述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對違法者的制裁。為了保證《會計法》規(guī)范的有效實施,懲治會計違法行為,《會計法》規(guī)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主要規(guī)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一是刑事責任。
考點23: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
1.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其認為其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實施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
(1)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此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4)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有關權利;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5)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2.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二)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追究;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事責任包括: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1.關于犯罪
2.關于刑罰
(1)主刑。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說,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除出境。
二、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考點24:(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
根據(jù)《會計法》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會計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
(二)違反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會計法》規(guī)定,上述各種違法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jù)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權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工作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點25:三、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 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同第一種情況)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考點26: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zhí)行其命令的行為。
根據(jù)《會計法》的規(guī)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考點27:(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刑法》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會計法》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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