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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18年護士資格考試出現替考事件

更新時間:2018-11-08 18:11:4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0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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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5月護士資格考試舉行過程中,信陽職業(yè)技術學院考場的監(jiān)考人員現場查獲一名替考人員并移交公安機關。11月5日,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因犯代替考試罪分別受到相應的處罰。

今年5月5日上午,在全國護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中,信陽職業(yè)技術學院第15考場的監(jiān)考人員驗證一名叫“倪某”的考生身份時發(fā)現有些蹊蹺。身份證信息顯示,“倪某”1997年出生,而應考者看上去有35歲左右,與實際年齡相差較大。隨后,監(jiān)考人員詢問該考生身份證上的相關信息,這名考生卻支支吾吾說不清楚,而且神情越來越緊張。很快,這名女子交代,她真名叫楊某,1982年出生,是在替倪某考試。經調查,今年5月份,被告人倪某報名參加全國護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因沒有認真復習,便委托護士專業(yè)畢業(yè)的被告人楊某代替其參加考試。

信陽18年護士資格考試出現替考事件

案件移交到平橋法院后,主審法官經審查核實后認為,被告人楊某代替被告人倪某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應依法懲處。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且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當庭自愿認罪、悔罪,系初犯。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倪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楊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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