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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更新時間:2017-08-30 09:41:16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65收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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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huán)球網(wǎng)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huán)球網(wǎng)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fā)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行政訴訟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一、(環(huán)球網(wǎng)校提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可以受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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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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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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