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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

更新時間:2017-08-31 10:07:41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5收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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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huán)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fā)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行政訴訟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行政訴訟管轄

  一、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環(huán)球網校提供行政訴訟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行政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情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跨地區(qū)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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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項選擇題

  1、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行政訴訟地域管轄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經過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可由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D.對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行政處罰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由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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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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