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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法規(guī)》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重點匯編

更新時間:2016-08-19 13:55:1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68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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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違法違紀撤銷職務資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責任:

  提供交易場所。安排合約上市。組織監(jiān)督結算 交割 交易。保證合約的履行。對會員監(jiān)督管理。

  3.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保證金制度。大戶持倉和持倉限額報告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漲停板制度。當日無負債制度。

  4.出現異常情況采取的情況可以是:

  提高保證金。調整漲停板的幅度。限制會員最大持倉量。暫時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5.期貨交易所辦理下面事情,需要經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guī)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或者中止合約。變更 解散分立 合并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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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期貨公司

  1.申請成立期貨公司需要具備條件:

  注冊資金最低3000W

  高級管理有任職資格,從業(yè)人員有從業(yè)證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guī)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東有持續(xù)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guī)違紀的操作。

  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yè)務設施,

  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的控制制度

  2.出資的貨幣資金比例不低于85% ,國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起6個月內需要做出批準不批準的決定。

  3.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變相期貨自盈業(yè)務、不得給股東 實際控制人關聯人提供融資,對外擔保。

  4.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yè)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 交易由客戶承擔。

  5.期貨董事辦理下面事情需要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合并 分立 停業(yè) 解散或者破產

  變更公司形式

  變更業(yè)務范圍

  變更注冊資金。

  5%股份以上變動(在20日做出批準不批準)

  設立 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經營機構

  其他的在2個月做出批準不批準。

  6.期貨公司辦理下面事,應經期貨監(jiān)督管理派出機構批準:

  變更法定代表人

  變更住所或者營業(yè)場所

  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兩個月內)

  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yè)場所 負責人和經營范圍

  其他的在20日內批準不批準

  7.成立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yè),或者開業(yè)后有三個月連續(xù)未營業(yè)。依法注銷的。主動提出注銷的。

  8.期貨公司應向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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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期貨交易基本規(guī)則

  1.不得做盈利保證 不得共享利益和風險。

  2.期貨公司不得接受下面委托來進行交易

  國家機構個事業(yè)單位

  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和期貨業(yè)協會的工作人員。

  證券 期貨市場禁止加入者

  未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3.期貨公司及時發(fā)布信息。不得發(fā)布價格預測信息

  4.期貨公司收取的客戶保證金只可用于下面的情況

  依據客戶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為客戶交存保證金 支付手續(xù)費 稅款

  5.期貨交易所會員 客戶可以使用標準倉單 國債等價值穩(wěn)定 流通性好的有價證券進行期貨交易 具體比例國家規(guī)定。

  6.期貨交易所會員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及時的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的損失會員自己承擔、

  7.客戶保證金不足的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及時的追加的話 期貨公司應當強行的平倉。

  8.交割倉庫由交易所指定不得限制交割總量。交割倉庫不得有下面行為:

  出具虛假倉單

  違反期貨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 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 出庫

  泄露與期貨交易相關的商業(yè)秘密

  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事期貨交易

  9.保證金不足的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 并取得對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10.不得編造 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 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11.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用信貸資金 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銀行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 擔保業(yè)務資格 由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家企業(yè)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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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期貨業(yè)協會

  期貨業(yè)協會的權利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自律性組織,社會團體法人

  1. 期貨業(yè)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教育組織會員遵守法律法規(guī) 和政策

  制定行業(yè)規(guī)則檢查會員行為 紀律處分

  負責期貨從業(yè)人員資格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受理客戶與期貨業(yè)務有關的投訴。糾紛的調節(jié)、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家反映會員的一些要求

  組織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培訓,開展會員間業(yè)務交流

  組織會員就期貨業(yè)的發(fā)展 運作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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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1.在調查操縱期貨價格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經監(jiān)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可以限制被調查人期貨交易 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案件復雜延長30日。

  2.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 管理和使用由國務院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3.期貨公司出現風險應該對其采取的措施:

  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yè)務

  停止批準新增加業(yè)務或者分支機構

  限制分紅 和向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

  限制轉讓權利和財產上設定的其他權利

  責令更換新的管理人員

  限制期貨公司自由資金 的調撥

  限制股權的轉讓和股東的權利

  經過整改符合的話。那么在驗收完畢3日內可以解除。

  4.期貨公司出現違法經營或者重大的風險對管理人員做如下的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機構限制其出境

  限制其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理 或者設定其他的權利

  5.期貨公司出現一個重大的訴訟或者股權凍結等重大事件。期貨公司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 必須在五日內向監(jiān)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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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責任

  1.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規(guī)定 接收會員,收取手續(xù)費,使用分配收益

  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行情發(fā)布預測信息,不向國家履行報告義務,報送文件材料,

  不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不按照規(guī)定提取 管理和使用風險保證金

  違反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jiān)控規(guī)定

  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的數量

  任用不具備資格的從業(yè)人員

  處罰:對主管人員處1萬到10萬的罰款

  2.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處以1-5備罰款,不滿10萬的處以10-50萬,情節(jié)嚴重的停業(yè)整頓(針對組織的處罰):

  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交易

  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從事無關的業(yè)務

  違規(guī)收取保證金 或者挪用

  偽造,涂改或者不按規(guī)定保存期貨交易 結算 交割資料

  未建立或者未執(zhí)行當日無負債結算 漲跌停板 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拒絕或者妨礙國家檢查

  對于直接的負責主管人員處以1-10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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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貨公司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3倍的罰款,不滿10萬的,處以10-30W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 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接收不合規(guī)定的委托,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下交易,任用不具資格人員,從事合期貨無關的活動,從事期貨自營業(yè)務

  為其股東 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 擔保。違反國家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jiān)控的規(guī)定。

  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報告義務和文件資料,交易軟件結算軟件部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風險準備金。偽造 編造 出租 出借買賣期貨業(yè)務許可證

  進行混碼交易的。

  拒絕妨礙國家檢查

  對于直接負責人處以1-5萬罰款,情節(jié)嚴重暫停任職資格和從業(yè)資格

  1. 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處以1-5倍的罰款 ,不滿10萬的處以10-50萬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吊銷執(zhí)照

  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不給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

  在經紀業(yè)務中與客戶分享利益 共擔風險

  不按照客戶規(guī)定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不把交易的指令下達到交易所

  給客戶做出盈利的承諾,隱瞞重要事項或者是使用其他不正當的手段 誘騙客戶發(fā)出交易指令。

  挪用客戶保證金。沒有按照規(guī)定在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guī)劃轉客戶的保證金

  對于直接負責人 處以1-10萬元罰款 情節(jié)嚴重暫停撤銷任職資格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知曉人員利用內幕消息交易:

  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1-5倍罰款。不滿10萬的處以10-50萬的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人處以3-30萬的罰款

  期貨交易所 期貨保證金監(jiān)管機構 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 工作人員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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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任何的單位忽然個人有以下行為的,處以1-5倍的罰款 不足20萬的處以20-100萬的罰款: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和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合或者連續(xù)買賣合約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串通 事先約好互相進行期貨交易 影響期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以自己為對象 自買 自賣 影響價格和交易量

  為影響期貨市場的行情 囤積現貨。

  對于直接負責人處以1-10萬罰款

  3. 交割倉庫限制交割倉庫商品 的出庫和入庫

  處以1-5倍罰款,不足10萬處10-50萬罰款。對直接的負責人醋意1-10萬罰款

  4.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處以1-5倍的罰款,不足20萬處以20-100萬的罰款、對于直接負責人處以1-10萬罰款

  5. 期貨公司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供應商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調查,或不提供軟件資料或者虛假重大遺漏的處以3-10萬罰款對于負責人處以1-5萬罰款。

  6. 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財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所出具資料虛假 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處以1-5倍罰款對直接負責人處以3-10萬罰款。

  第八章 附則

  1. 期貨合約分為商品期貨合約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規(guī)定買方有權利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2.倉單:交割倉庫開具經過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3.具有以下交易機制或者特征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

  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標的額20%

  4。本條例2007年4月15日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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